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排煙口的設置應符合哪些要求?
1 排煙口應設在防煙分區所形成的儲煙倉內;
2 走道內排煙口應設置在其凈空高度的1/2以上,當設置在側墻時,其近的邊緣與吊頂的距離不應大于0.5m;
3 火災時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排煙區域的排煙閥或排煙口,應在現場設置手動開啟裝置;
4 排煙口的設置宜使煙流方向與人員疏散方向相反,排煙口與附近出口相鄰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1.5m;
5 每個排煙口的排煙量不應大于允許排煙量,允許排煙量應按照本規范第5.2.12條的規定計算確定。
6 排煙口的風速不宜大于10m/s。
當排煙閥或排煙口設在吊頂內,通過吊頂上部空間進行排煙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1 封閉式吊頂的吊平頂上設置的煙氣流入口的頸部煙氣速度不宜大于1.5m/s,且吊頂應采用不燃燒材料;
2 非封閉吊頂的吊頂開孔率不應小于吊頂凈面積的25%,且應均勻布置。
排煙系統與通風、空氣調節系統宜分開設置。當合用時,應符合排煙系統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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